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察要闻 | 队伍建设 | 检察风采 | 以案说法 | 检察文化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朋友在你家吸毒,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有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吸毒、不贩毒就不会涉及毒品犯罪,殊不知,容留他人在你车上、住所等场所内吸毒,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费某某在其经营的羊汤馆内先后容留崔某某吸食咖啡因毒品(俗称“面面”)五次,均由被告人费某某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
案 件 处 理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稷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费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案件。稷山县检察院聚焦轻罪治理,以办案质量为根本,以促善治为目的,通过释法说理、公开示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最终依法向法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该案的办理为推进轻案快办打造了样板。
下一步,稷山县检察院将持续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释法说理工作,不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切实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助力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检察官普法:
毒品犯罪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损害吸毒者自身健康,对其家庭及整个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容留他人吸毒更是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因此别让“好客”害了自己,切勿因碍于情面等原因,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场所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END -
版权所有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