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初,刘某某(已另案处理)提出让卫某某跟他一起去山东烟台出售个人银行卡帮助网络平台洗钱,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利5000元,卫某某同意后,二人于2月8日到达刘某某上线指定的山东烟台汽车站附近的一家快捷酒店,进行银行卡交易,卫某某提供一张银行卡,非法获利5000元。经查明,2月11日卫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入账468679元(其中144200元查明被害人)。派驻员额检察官在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卫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偶犯,社会阅历、是非认知尚浅,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上述情节,我院依法向稷山县公安局发出《捕前分流建议函》,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继续完成学业,回归社会,释放司法善意、传递检察温度。
今后,我院将持续加大派驻公安检察室工作力度,紧紧围绕认罪认罚、两项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前羁押率、案-件比等五项重点工作,以提前介入为基础、捕前分流为抓手,深入推进派驻检察职能延伸,全面提升派驻检察监督质效。